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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條文          物權民法          親屬民法          繼承民法          侵權民法          債權民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殺人罪在我國刑法上屬於法定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屬於被告不到場不得審判的案件,也不可能將案件擱置不辦,屏東地方法院乃對涉案的八名被告下達通緝令,要通緝他們到案。殺人罪的案件經過通緝,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自三十年延長至三十七年六個月,在這期間內若將被告緝獲,或被告自行到案,法院隨時都可以展開審判。只是這案的被告全都遠在菲國,我國的司法權不能跨國行使,司法警察無法依據通緝令前往菲國緝兇歸案受審。中菲之間又未訂有引渡條例,菲方不可能運用公權力將國民送交我國法院審判。所以通緝的宣示意義重於實質意義,除非出現被告自動到案受審的奇蹟,否則我國法院只能等待三十七年六個月以後,以被告的犯罪「時效已完成」的法定理由,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,作出「免訴」的判決來終結案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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